上海市住房租赁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住房租赁的日常监督管理,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住房租赁相关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依法组织居民、村民开展住房租赁相关自治活动,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住房租赁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7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