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时,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承租人及共同居住人员纳入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范围,保障其基本生活。区应急管理、房屋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做好指导工作。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