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住房租赁条例/第二章 出租与承租第二十条有效承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向出租人出示承租人、共同居住人员的身份证明材料;(二)合理、安全使用房屋及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结构或者实施违法搭建行为;(三)装修房屋或者增设设施、设备的,征得出租人同意;(四)遵守管理规约或者村规民约,不得损害相邻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五)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7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