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八十九条有效对涉嫌构成食品安全犯罪的,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同级公安机关。对移送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案侦查。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等部门和相关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按照规定,配合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做好涉案食品的处置、检验、评估认定工作。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八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九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