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实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市人民政府负责对区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对本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其他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

区人民政府负责对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履行食品安全工作职责情况进行评议、考核。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