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八条
有效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加强执法队伍建设,采取多种措施,综合运用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等方式,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对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风险较高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进行重点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处理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配合相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电子数据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如实记录监督检查情况,并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职业化检查员队伍建设,强化考核培训,提高检查员专业化水平。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