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五章 食品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置第七十五条有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会同卫生健康、农业农村等部门进行调查处理,依法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通知后,应当对食品安全事故现场采取卫生处理等措施,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公安等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向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部门提交流行病学调查报告。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七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