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五章 食品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置第七十二条有效食品检验机构接受生产经营者委托对食品、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时,发现存在添加违禁物质、关键性指标异常等重大食品安全问题时,应当及时向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七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