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二条

有效

食品检验机构接受生产经营者委托对食品、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时,发现存在添加违禁物质、关键性指标异常等重大食品安全问题时,应当及时向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