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四章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第一节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第六十三条有效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对生产加工的食品进行包装,并在包装上贴注标签,标明以下内容:(一)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三)准许生产证编号;(四)成分或者配料表,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对生产加工的食品进行预包装的,还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对预包装食品标签的要求。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