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四章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第一节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第五十八条有效本市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实行品种目录管理;品种目录由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编制,报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