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网络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并按照规定在自建交易网站首页或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经营活动主页面的醒目位置,公示其电子营业执照、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电子证书、从业人员健康证明、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等信息。相关信息应当完整、真实、清晰,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十日内更新。

鼓励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在自建交易网站首页或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经营活动主页面的醒目位置,以视频形式实时公开食品加工制作现场。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应当为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以视频形式实时公开食品加工制作现场提供技术支持。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