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三章 食品生产经营/第二节 生产经营过程控制第四十四条有效从事酒类、食用盐、粮食等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严禁使用工业酒精、工业盐、被污染或者发霉变质的原粮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