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餐饮服务提供者提供餐饮服务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经营场所符合公共场所卫生要求;

(二)营业时段安排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开展监督管理工作;

(三)食品加工制作关键区域安装视频监控设备的,确保设备安装、运行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和管理要求;

(四)提供公筷、公匙等公用餐具;不得向消费者提供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餐具、饮具;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鼓励餐饮服务提供者采用电子显示屏、透明玻璃墙、互联网等方式,公开食品加工过程、食品原料及其来源信息。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