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零七条

有效

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等部门按照本条例第七十八条开展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再符合法定条件、要求,仍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许可证、准许生产证或者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注销其临时备案、登记。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