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食品安全的科研投入,鼓励相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科技应用研究,支持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监管部门研究、开发和应用先进的检验检测技术和方法,不断提高食品安全领域的学科建设、科研水平和监管能力。

本市支持食品安全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和产业技术改造升级,推动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