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推进燃气事业发展。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燃气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