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依法开展以下一种或者多种业务:(一)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使用;(二)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及其他相关服务;(三)农村民间工艺及制品、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资源的开发经营等;(四)农业机械作业、生产托管、牲畜托养、植物保护、农业用水及其相关业务的服务;(五)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设施建设运营等服务;(六)与农业、农村相关的其他业务。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8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