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依法开展以下一种或者多种业务:

(一)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使用;

(二)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及其他相关服务;

(三)农村民间工艺及制品、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资源的开发经营等;

(四)农业机械作业、生产托管、牲畜托养、植物保护、农业用水及其相关业务的服务;

(五)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设施建设运营等服务;

(六)与农业、农村相关的其他业务。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