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应当设立由全体成员参加的成员大会,其职权包括修改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章程,选举和罢免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理事长、理事和监事,决定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经营方案及盈余分配,决定对外投资和担保方案等重大事项。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不设成员代表大会的,可以根据需要设立理事会、监事会或者执行监事。理事长、理事应当由成员社选派的本社人员担任。
成员社可以根据需要选派本社的理事长或者其他人员担任联合社理事长、理事。对于担任监事、执行监事的人员,由联合社自主决定。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社一票。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