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实行社务公开。依照法律和章程的规定向本社成员公布下列事项:

(一)重大经营决策的执行情况;

(二)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情况;

(三)其他涉及本社和成员切身利益的事项。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在会计年度终了时,向成员公布经营和财务状况,接受成员的监督。

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负责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的监督和内部审计。成员大会也可以决定委托中介机构对本社的财务进行年度审计、专项审计和换届、离任审计。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