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资格终止的,应当依照章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对成员资格终止前的可分配盈余,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向其返还。但由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份额,不得返还,应当留存本社,重新平均量化为本社成员的账户财产份额。

资格终止的成员应当依照章程规定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