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项规定,在公共场所上空、楼宇之间新建架空管线设施,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依法查处;依法给予罚款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