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实际需要,建立健全综合整治工作机制和查处协调联动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开展重点监管、联合执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市场监督、文化、广电、旅游、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消防救援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不文明行为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制止、查处相关领域不文明行为。

地方法规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