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省、市、县、自治县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地方国家档案馆。地方国家档案馆包括综合档案馆和专门档案馆。

综合档案馆负责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多种门类的档案,并向社会提供利用。其业务范围由同级档案主管部门规定。综合档案馆的设置,由档案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专门档案馆负责收集和保管某一专门领域或者某种特殊载体形态的档案,并向社会提供利用。其业务范围由档案主管部门会同专业主管部门规定。专门档案馆的设置,由档案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专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