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档案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可以对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下列情况进行检查:

(一)档案工作责任制和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二)档案库房、设施、设备配置使用情况;

(三)档案工作人员管理情况;

(四)档案收集、整理、保管、提供利用等情况;

(五)档案安全风险管理情况;

(六)档案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安全保障情况;

(七)对所属单位等的档案工作监督和指导情况;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具有监督指导档案工作、依法查处档案违法案件职能的省级部门可以委托省档案部门监督指导档案工作、依法查处档案违法案件。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