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按照国家和本省档案主管部门的规定,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职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必须收集齐全,整理立卷,按时交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集中管理。

按照规定应向有关档案馆移交的档案,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时移交。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