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城市公共空间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未按要求设置门头牌匾的,由城市公共空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8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