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公共绿地。

因城市建设等原因确需临时占用绿化用地的,须经城市公共空间主管部门同意,并依法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临时占用绿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临时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