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城市公共空间管理条例/第三章 使用和管理/第四节 公园广场绿地及其他第四十条有效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公共绿地。因城市建设等原因确需临时占用绿化用地的,须经城市公共空间主管部门同意,并依法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临时占用绿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临时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恢复原状。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8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