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七条

有效

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一个代表团或者代表十人以上书面联名可以提出对省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以及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