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有效

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通过的国家机关组成人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公开进行宪法宣誓。宪法宣誓的组织,依照《安徽省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执行。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