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依照本条例规定提出的采集、保藏我国人类遗传资源,开展国际合作科学研究以及将我国人类遗传资源材料运送、邮寄、携带出境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因特殊原因无法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审批决定的,经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