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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成果奖励条例
第七条
有效
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审、批准和授予工作,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其中授予特等奖的,应当报经国务院批准。
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4年5月1日
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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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