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第六条有效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代表应当按时出席,遵守会议纪律。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应当通过所在代表团向大会秘书处书面请假,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会议的依法终止其代表资格。大会秘书处应当向主席团报告代表出席会议的情况和缺席的原因。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2月6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