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五章 选举、罢免和辞职第四十六条有效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主席团、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自治区监察委员会主任、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罢免案的提出采用书面形式,应当写明罢免的理由,并提供有关的材料。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2月6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