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自治区主席、副主席,自治区监察委员会主任,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由主席团或者代表三十人以上书面联名提出。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人数,每一代表与其他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人数,均不得超过应选名额。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大会表决通过。
自治区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候选人,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的代表候选人人数,每一代表参加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人数,均不得超过应选名额。
候选人的提名人应当向会议介绍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并对代表提出的问题作必要的说明。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