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主席团、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代表团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也可以先由议案审查委员会或者大会秘书处向主席团提出关于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主席团通过的关于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应当印发会议。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