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不是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自治区监察委员会主任、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自治区选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列席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和其他有关机关、团体的负责人,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列席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列席会议的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列席会议的,应当在会议召开前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请假。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