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条

有效

本条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1996年1月19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7月30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修正,2016年12月8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的《山西省环境保护条例》同时废止。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