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污染防治第五十五条有效排污单位委托开展污染防治设施维护、运营的,应当依法签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接受委托的污染防治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排污单位对其委托维护、运营污染防治设施的机构出具的有关数据、结论、报告等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指使或者暗示污染防治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弄虚作假。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