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