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条有效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内容包括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应对气候变化的目标、任务、保障措施等,并与国土空间规划等相衔接。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