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有效

为了加强本市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赓续历史文脉,激发发展活力,实现经济与人文相互促进、共同繁荣,根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