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第十六条已修改提供方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提供方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