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宗教教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情节严重的,由宗教事务部门建议有关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暂停其主持教务活动或者取消其宗教教职人员资格,并追究有关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的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宣扬、支持、资助民族分裂主义、宗教极端主义、暴力恐怖主义,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进行恐怖活动或者参与相关活动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

(三)接受境外组织或者个人的指令从事宗教教务活动的;

(四)擅自组织活佛转世灵童寻访活动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