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有效

宗教教职人员的户籍一般实行集体管理。

宗教教职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按照规定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宗教教职人员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享受相关惠民政策。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