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第六章 宗教活动第四十七条有效外国人在自治区内参加宗教活动,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不得干涉和支配自治区宗教事务,不得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办事机构和宗教活动场所,不得开办宗教院校、举办宗教培训班,不得在中国公民中发展教徒、委任宗教教职人员、擅自招收宗教留学人员,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宗教聚会活动、散发宗教宣传品和进行其他传教活动。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