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第六章 宗教活动第四十五条有效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应当经自治区宗教事务部门许可,按照国家和自治区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有关规定办理。未经许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开展传教活动,不得开展宗教教育培训、发布讲经传教内容或者转发、链接相关内容,不得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方式直播或者录播拜佛、礼拜、祷告、诵经、讲经、受戒、灌顶等宗教仪式。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