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以下称信教公民)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以下称不信教公民)。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信仰不同宗教的公民应当相互尊重、和睦相处。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正常的宗教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和干涉。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