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