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市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两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