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四节 其他污染防治第三十四条有效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地方法规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